【说法】谁动了我的骨头?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韵星空 Author 李宛地
这是“书影斑斓”陪伴你的第 49 天
谁动了我的骨头?
作者|李宛地
来源|作者授权 原载公众号“法韵星空”
全文共 2986 个字,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。
一个俏生生的姑娘站在我面前,两条黑油油的大辫子垂在胸前。朴素的衣着,圆圆的脸蛋,弯弯的眉毛下,两只黑亮的大眼睛微微含笑看着我。
这么端庄的姑娘,在1976年却已经死了,后来变成一个鬼新娘,凝固在案卷里的黑白照片中。
我合上案卷,长长吁了一口气,这是一个中院请示的案件。
1973年农历十月,范二某去世了,尚未娶妻。民间自古有一说法,如果不给死去的单身男女“成亲”,死者亡魂必不甘心,便会徘徊在屋内家中作崇,搅得家宅不宁。
范家于是四处踅摸死去的单身女子,好给范二某找个媳妇,让范二某能够安心,在阴间过上男欢女爱的幸福生活。
1976年农历八月,照片中的姑娘毛某玉不幸病亡。1988年,经人介绍,范二某和毛某玉结成“鬼亲”,范二某讨到了漂亮鬼妻毛某玉。
活人嫁娶叫圆房,死人嫁娶叫圆坟。按照习俗,因当时双方母亲均健在,范二某尚不能与毛某玉圆坟,也就是二人不能合葬。
两家一直以亲家关系相互走动。2001年,双方母亲先后去世,在地下久等多年的范二某,终于盼到能与“媳妇”毛某玉圆坟了。范二某之兄范大某,多次找毛某玉之弟毛某才商量,准备2002年清明节前将二人尸骨合葬,却不想被毛某才拒绝。
范大某这下着急了,找这么一个弟媳妇多不容易,不能圆坟的话,九泉之下的弟弟回来找他要媳妇儿该怎么办?
范大某索性一不做二不休,于2002年4月4日,悄悄带人将毛某玉的坟头刨开,把毛某玉的尸骨取出,移葬到范二某坟内,将生米煮成了熟饭。就这样,在另一个世界已经苦苦等待了29年的范二某,终于娶到了自己的媳妇儿。
第二天正值清明节,毛某才回来上坟时,发现姐姐的尸骨不翼而飞。四处打听才知道姐姐被范大某抢走了,已被“姐夫”霸占。是可忍孰不可忍,于是一纸诉状将范大某告至法院,要求返还姐姐的尸骨并赔偿损失。
法院受理后,定了个案由叫“遗骨侵权、赔偿损失纠纷”。该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法院觉得二死者圆坟既已成事实,尸骨入土为安是好,不宜再动。于是判决由侵权人范大某赔偿毛某才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总计4400元。
毛某才对这样的判决并不满意,认为姐姐的尸骨还被范家霸占着,应该归还,而且范大某盗挖尸骨还应承担刑事责任,于是继续申诉。
2004年,中院裁定撤销自身的二审判决,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。一审法院遂中止审理,先移送至公安机关,追究范大某盗挖尸骨的刑事责任。
等范大某盗挖尸骨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到法院后,经过审理,法院认定范大某构成盗窃尸体罪,但因情节轻微、社会危害性较小,免予刑事处罚。
此时,一审法院又犯难了,刑事案件有了定性,那民事案件咋审?是否应当判决返还尸骨呢?
经过做思想工作,范大某说返还尸骨可以,但毛某才应该把已拿到手的4400元赔偿款退回来。毛某才怒道,休想!范大某不仅应该赔偿我多年上访的经济损失,还得把姐姐无条件还回来。
法院看毛某才是老上访户了,惹不起,让退钱是不可能。可是要从范二某坟中挖走范家媳妇儿,范家还不来法院拼命?强行挖坟也似乎不可行。最后,法院灵机一动,祭出无往而不利的法宝“请示上级法院”!
中院对于这起发回重审却又请示上来的案件,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形成两种不同观点,看来还是得继续请示上级法院,于是案卷便来到了我的案头。
中院第一种观点认为:“尸体不属于财产,民事案件判决返还尸体依据不足,但可适当判决经济损失”。
意思是返还尸体这事儿没法干,还是拿钱作补偿,息事宁人就好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:“范大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盗窃的尸骨应当返还,此主张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,但不符合风俗习惯,执行中涉及到挖祖坟,可能会引发家族矛盾”。
大概意思是,挖祖坟抢尸骨这事儿虽然合法,但咱绝不能干。不过中院说话一贯婉转了点,要照我的表达方式,要挖范家祖坟必然引发家族闹事。
这两种观点,我看后都深以为然。于是我脑补了一下,法院同事被手持各种武器的愤怒村民们团团包围在坟地的悲惨场景,不禁背后直冒凉气,看来挖坟这事儿还真没法儿干。
可我不能再继续请示最高法院了,因为这事儿操作起来太接地气,估计最高法院也会挠头,不知如何指示。
抱着“知己知彼,百战不殆”的态度,还是先翻翻“鬼亲”的老底儿吧。
想来人死后也就像身无分文去陌生城市打工,对未来充满了惶恐。所以中华文化自古就对亡者施以悲天悯人的关怀,“事死如事生”,让逝去的亲人在另一个世界里过得同样幸福。
千百年来,俗些叫“讨鬼妻”、“搭骨尸”,文雅些称“阴亲”、“冥婚”的习俗在民间亦很流行,逐渐形成一整套风俗礼仪。
南宋康叔闻所著《昨梦录》记载:“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,两家令媒互求之,谓之鬼媒人。通家状细帖,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。得卜,即制服冥衣,男带女裙帔等毕备,媒者就墓备酒果,祭以合婚”。《元史•列女传》同样记载:“子弟死而无妻者,或求亡女骨合葬之”。
三国时,曹操爱子曹冲,就是会称大象的那个,可能是太聪明了遭天妒,13岁就不幸早逝。曹操特意聘了甄氏亡女予他合葬为妻,尽一份拳拳父爱。
但冥婚此俗徒耗社会大量人力、物力,并不创造任何价值,故历朝历代曾多禁止,《周礼》即提出:“禁迁葬与嫁殇者”。我国政府也历来视此俗为封建陋习,予以禁止。
近些年,一些农村地区的冥婚现象又沉渣泛起。农村男多女少,很多亡魂讨不到老婆,于是一些利欲熏心之徒遂盗卖女尸牟利。分年龄、长相、是骨头还是新鲜肉体待价而沽,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。
前几天竟然有父母去车祸现场偷遇难女尸给儿子讨鬼妻的新闻,幸亏被警察及时制止,否则老两口也不怕这横死的媳妇怨气冲天,天天在阴间“家暴”他儿。
更为惨绝人寰的是频繁发生杀人卖尸的恶性刑事案件。
2004年10月,山西霍州市的中学生小玉婷在放学路上失踪了。经过艰难查找,待挖开洪洞县张某儿子的土坟后,里面赫然躺着13岁小玉婷穿着红嫁衣的尸体。
后来据犯罪分子交待,杀死小玉婷后,以两万元卖给张家配了鬼亲。仅仅两万元,鲜花般的生命就此凋谢。
前几日,又听闻有犯罪分子毒杀流浪女去卖尸体配鬼亲的报道。我不禁感叹鬼亲虽是陋俗,但也未曾想到已被利欲熏心之辈利用到如此丑恶。
所以我想,在鬼亲陋俗已趋向危害社会的情况下,绝不能因为尸骨已合葬,“冥婚”事实既成就予默认,这最终会成为一种变相的保护。可能会让更多无辜的生者被害,沦为鬼新娘。也会让更多死者的尸体被偷盗、买卖,在阴间不得安宁。
于是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,对中院以作答复:
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尸体或尸骨,除作教学、医学、科研等特殊用途之外,任何人在其上均不具有财产性的权利,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,不得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。
保护死者遗体、遗骨的安宁不受打扰、侵害是死者亲属拥有的心理和情感需求,也关乎死者亲属之尊严,属精神性人格利益,当然有维护之必要,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。
本案中,范大某未经死者亲属同意,私自挖坟取走死者尸骨,侵犯了死者亲属对死者遗骨享有的上述精神性人格利益,属侵权行为。死者遗骨一经范大某支配,死者亲属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即处于受侵害的状态。死者遗骨作为该项利益的载体,自然应由侵权人范大某停止侵害,予以返还,同时支付重新埋葬的费用。
但就本案而言,范大某的行为已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盗窃尸体罪,所盗窃的尸骨返还受害方应是刑事案件所解决的问题,毛某才要求返还姐姐尸骨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。
这个答复终于让法院松了一口气。但我明白,虽然看似依法、严谨的回复,其实掩藏的是法院无奈的心思。法院不能挖坟掘墓去抢尸骨,而公安的同志们难道就能做到吗?
这么多年一晃过去了,我常常想起这个当初令人纠结的案件。不知道毛某玉这个端庄的鬼新娘,是否仍在范二某的坟中哭泣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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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李宛地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,山西大学法律硕士,就职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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